在2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田、教育科学司副司长刘晓霞,国务院法制办文卫处介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增加了9条规定,删除了5条规定,对47条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七个方面:专利申请保密审查、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专利评估报告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谢冠斌说:“按照原法律规定,要想在国外申请专利,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但在实践中实施效果很差,尤其是在独资企业方面,外国公司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合资企业或者研究开发机构。
外国公司在中国依法设立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者研究开发机构,名义上是旧法所称的“中国单位”,但往往以委托或者合作的名义,合同约定这些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母公司,并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国外首次申请专利,以避免在中国首次申请专利
新专利法将原专利申请改为秘密审查,但在审查标准和审查时间上引起了一些质疑
实施细则进一步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完成”定义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完成”,对保密审查程序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可能涉及保密的,最迟应当在四个月内通知申请人,并最迟在6个月内将是否需要保密的最终决定告知申请人。”尹新田说,尹新田还指出,在这里,4个月和6个月是审查的最长期限,并不是每一次审查都需要这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难得的是,它从不同方向规定了审查期限。申请人可以在六个月内未收到要求保密的决定而向外国提出申请。”谢冠斌说,“这样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但谢冠斌认为,虽然《实施细则》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这里的“实质性内容”仍然模糊,缺乏具体的标准,否则申请人很难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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