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是指当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指定,裁定被执行人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款项,用于弥补申请人的损失,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诫。这一过程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
当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人民法院将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指定,裁定被执行人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款项,用于弥补申请人的损失,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诫。这一过程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
延 迟 履 行 金 的 法 律 依 据 是 什 么 ?
迟延履行金是指在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金是迟延履期间的利息;非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金则不同,如果迟延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则需要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的,则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
拖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包括:
1. 拖延履行仅是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
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工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60日内应作出鉴定结论,最多可延长30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 如果申请延期鉴定,没有获批,拒不到场,则鉴定终止。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4.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拖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包括:仅是给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一定的司法救济,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工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60日内应作出鉴定结论,最多可延长30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申请延期鉴定,没有获批,拒不到场,则鉴定终止;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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