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到哪个部门投诉?
时间:2023-03-30 10:50:25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当地法院的检察部门监所检察科或民行科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的上一级投诉。超期羁押投诉部门是法院所在地的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向当地法院的检察部门监所检察科或民行科举报,或者说直接向法院的上一级部门进行投诉即可。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法律上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到期之后案件不能终结的,司法机关需要变更强制措施,不能继续羁押。

一、不予羁押的情形包括哪些?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超期羁押是怎样的?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

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人民检察院出具逮捕令之后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之后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在羁押的期间,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是可以直接对其进行询问的,但是不得危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不得采取一些危害人权的讯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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