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离婚以后,对于由其中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则应当承担起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的部分或者全部。
而具体承担费用的比例及其支付期限的长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以平等、自愿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但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纠纷将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作出决定。
对于因子女生活、教育所需产生的费用协议或者经判决确定的事项,并不构成对子女向其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超出生效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诉求,即增加抚养费的障碍因素。
因此,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子女确实存在需要变更抚养费标准的问题上,此前签订的抚养费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是可以进行更改或者撤销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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