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的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01-12 21:18:24 2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的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应该就自己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需要注意什么

1.及时保全证据: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及时保全相关证据,如病历资料、检验报告、诊断证明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诉讼非常重要,一旦丢失可能对维权造成困难。

2.全面收集证据:在保全证据的基础上,要全面收集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支持主张,提高胜诉的几率。

3.充分运用鉴定程序:在医疗纠纷诉讼中,鉴定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申请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因此,要充分运用鉴定程序,提供充分的鉴定材料,并针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4.避免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在举证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如果被发现有伪造证据等行为,可能会导致诉讼失利和法律责任。

三、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是否可以撤回

只要法院未作认定的证据,是否举证都属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范畴,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均能撤回。看时间节点,如果没有经过质证,可以;经过质证,不可以。看证据是否已经向对方当事人开示,如果已经开示,则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方能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n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n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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