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有负担能力的应当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给予适当帮助。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
离婚一方生活困难如何定义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定义: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分配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收入下降,生活质量下降,但能够依靠自己维持基本生活的不是生活困难;
2、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的,生活困难。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帮助,如暂时让他住在自己的房子里。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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