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符合逮捕条件的,可能会被批准逮捕。关于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逃跑的。因此,对于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可能会被批准逮捕。
认定多次盗窃必须要以既遂为前提吗
多次盗窃,通说认为是指三次以上盗窃,但不以每次盗窃都达到既遂为前提。
并且,多次盗窃不以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惯常性为前提,即不要求客观上达到惯窃的程度,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惯窃的习癖。
之所以规定多次盗窃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完全是由于中国刑事立法特有的“既定性也定量”的立法模式,强调刑事立法在确定构成犯罪行为模式的同时,也应当规定行为的危害程度。
而衡量和影响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和情节包括数额、情节、方法、地点等等。
在盗窃罪中能够影响行为危害程度的也就包括盗窃财物的数额、盗窃的情节。
在所有情节中,行为人盗窃的次数也是最主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全文8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