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意同乘的认定有什么注意事项
好意同乘的认定有以下注意事项:
1.目的方面。就目的而言,保有人有自己的目的,搭乘人也有自己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为了相同目的而同乘的情况,如双方结伴旅游、履行共同事务等。目的相同不影响好意同乘的成立。
2.费用方面。善意同乘是无偿的,但不是所有的无偿搭乘都属于善意同乘,比如无偿乘坐专门迎送的车辆,如专门迎送顾客、专门接送学生的车辆。
二、好意同乘的特征
1.无偿性
好意同乘最典型的特征是行为客观的无偿性,这一特征也被理论和大量司法实务案例予以肯定。一方承担义务以对方承担给付义务为前提,称有偿行为,若无对待给付,则为无偿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对待给付。
2.非法律拘束性
好意同乘的当事人在行为过程中存在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且就无偿搭乘这一意思表示一致,但并非法律上的意思表示。
搭乘者和供乘者无缔约的意思,没有承担给付义务的意愿或赋予对方给付请求权的意愿,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双方合意性
根据当事人双方对同乘合意搭乘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好意同乘分为施惠者主动邀请型同乘和受惠者主动请求型同乘。
三、民法典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规定有哪些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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