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
招摇撞骗罪立案的标准: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招摇撞骗罪量刑的标准
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三、招摇撞骗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
(一)、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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