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安装燃气热水器时未按要求安装排烟管道,造成使用者一氧化碳中毒,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天长市法院南郊法庭审结。
两年前,天长居民李某、吴某在刘某经营的店内购买了一台深圳某公司生产的烟道式燃气快速热水器,刘某派人上门安装时,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安装排烟管道,也没有向用户提醒该热水器必须安装排烟管道。去年12月3日晚,李某、吴某在家中正常使用热水器洗澡,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经医院及时抢救,两人脱离了生命危险。随后,李某、吴某诉诸法庭,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吴某认为,被告刘某作为热水器产品销售者,既没有为原告安装排烟管道,也没有告知购买此热水器应一并购买排烟管道。造成原告中毒系被告所售缺陷产品所致,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4.93万元。
被告刘某认为,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热水器销售的事实,但原告一直未对热水器提出质量异议,直到庭审原告也未提供产品质量缺陷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作为热水器产品的销售者,在销售此热水器时,应向购买者充分告知购买此热水器应一并购买排烟管道的重要性及不安装排烟管道的风险性,但被告既没有为原告安装排烟管道,又没有告知原告购买此热水器应一并购买排烟管道,被告作为销售者因消极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使用风险,造成他人损害,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产品质量保障义务和安装使用告知义务。被告辩称其仅负责销售产品、不负责安装,与通常情况不符,辩解不能成立,应承担侵权责任。两原告在使用热水器前,未了解说明书上的注意事项,履行注意安全的义务,本身亦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经释法析理,原、被告双方同意法庭调解。经调解,被告一次性赔付两原告1.7万元,并当庭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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