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再婚后与新任丈夫分期付款买房,之后母亲去世,亲生儿子对该房屋是否有权继承?日前,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继承权确认纠纷案件,驳回儿子要求获得对房屋享有继承权的诉讼请求。
高某家住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卫国里,父亲于1999年因病去世,2005年,其母林某改嫁夏某。2007年元月,夏某单位分配给他一套三居室的住房,经过商量,林某与夏某决定共同出资购买该住房。同年7月,林某突发心脏病去世,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夏某单独居住。高某认为,母亲在生前与夏某共同出资购买该处房产,故该房屋应为林某与夏某的共同财产,而自己是林某的亲生儿子,对其遗产有继承权。因此,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三居室房屋享有继承权。
经查,该三居室房屋确为夏某单位分配的住房,林某去世前,两人一起交纳了第一笔购房款。在计算该房屋购房款时,使用了林某和夏某二人的工龄优惠。林某去世后半年,夏某又与方某结婚,并将剩余的购房款交齐,今年夏末,房子取得了产权证,产权证上的产权人为夏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三居室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在夏某取得房屋产权证时,林某已经死亡,不可能再成为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故高某要求继承该三居室部分产权的主张于法无据。
法官说法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留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一是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二是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三是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强调的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
在本案中,由于林某死亡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故三居室不是林某的个人遗产,只有第一笔购房款中林某缴纳的部分房款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故本案在判决中也规定,对于购房款中属于林某的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即由高某继承。
全文8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