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其并未行使该权利。违约方则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接受,但其后不想再履行合同内容,又出现了违约行为。
先违约方不乐意,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而对方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后违约方向先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以对抗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那么,这种解除合同的方式是否有效,恐怕是双方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实践中也有不同法院的不同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刘贵良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304)中,给出了最高法院法官对此类情形的认定态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一方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并且,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违背诚信原则,且与法院行使的审判权相冲突,该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此,提示大家:
1、作为合同守约方:如果合同另一方违约达到你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是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要事先考虑清楚。要么你及时解除合同,依法处理即可。如果违约方虽延迟履行合同,但你又接受其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你的合同义务也必须尽到。假设你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将你诉至法院后,在诉讼过程中,你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种情形,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是不会支持合同解除的。
2、作为合同违约方:一旦发生违约,可以先同对方认真协商解决,看能否尽心尽力继续履行合同,免去支付违约金,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当然,也可以在地方不同意时,及时支付违约金后继续履行合同,以保障双方权益,达到各自事先订立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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