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确立,其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首先,从该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角度来看,其所触犯的乃是公共安全这一核心利益,具体而言,即是指不特定的广大民众的生命权、身体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
其次,从该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对行驶过程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实施暴力手段或抢夺控制驾驶装置,从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或者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擅自离岗,与其他人员进行斗殴或殴打他人,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的行为。
再次,从该犯罪的主体角度来看,其既包括了一般的普通公民,也涵盖了特殊的主体,即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以及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
最后,从该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其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者擅自离岗,与他人斗殴或殴打他人,将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但仍然抱有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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