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有如下理解是否正确:
1、企业某职工2月份年金个人缴费600元,企业缴费600元。个人缴费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缴费600元另外缴个人所得税35元。
2、企业某职工3季度年金按季度算个人缴费1800元,企业缴费1800元。个人缴费9月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缴费1800元,9月另外缴个人所得税155元。
答:计算的非常正确,是应该这样理解,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第2个问题中,企业为职工所缴纳的3季度的1800元如果确实是在9月份汇总缴纳,而没有分7、8、9三个月分别缴纳,则按上述的计算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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