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水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材料
1.浙江省护士执业区域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学历证书;
3.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4.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协议或合同;
5.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6.注册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连续培训3个月合格证明。
二、丽水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计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三、丽水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流程
1.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3.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4.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审批结果及其他相关文书。
四、丽水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法律规定
1.《浙江省护士区域注册实施办法》
第五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
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六条护士在浙江省办理执业注册申请的,《护士执业证书》登记执业地点为“浙江省”,并注明主要执业机构名称。
2.《护士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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