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用个人车辆,要做租赁合同吗?
时间:2023-04-23 09:51:21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租用个人车辆,要做租赁合同吗?

单位可以租赁个人的车辆使用,但是如用于营运目的,还要到运政管理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租赁时最好签订租赁合同,否则按目前的工商税务法规,很难计入公司经营成本,并且一旦出现了交通事故等纠纷时将无据可依,留下隐患。

二、车辆租赁合同判决书格式

上海XXXXX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男。

委托代理人罗XX,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XXX与被告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4月12日签订《车辆租借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人民币14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购买车牌号为XX的货车,保留车辆所有权,并出租给被告使用,每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6,400元;该车以被告公司的名义上牌并挂靠在被告处,车辆的保险、年检、维护、保养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租赁期为3年,双方均不得提前解约,因不可抗力无法执行本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计算,自20XX年8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被告欠付租金51,20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51,200元;

(二)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38,4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2为:被告支付以租金51,200元为本金自20XX年6月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XX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车辆租借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二)车辆基本信息,证明车辆目前的权属情况。

(三)证明,证明A公司卖车给原告。

(四)收款收据,证明原告向A公司支付购车款。

(五)行驶证及发票,证明A公司在卖车前该车登记于A公司名下。

(六)(20XX)宝民二(商)初字第15XX号民事调解书,证明20XX年8月25日前租金支付情况。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XX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XXX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购买车辆并登记于被告名下,同时原告将车辆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了每月租金及支付日期,则被告理应按约付款,其逾期不付的行为属于违约,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的相应租金及逾期利息。原告变更诉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20XX年8月26日至20XX年4月25日期间的车辆租金51,200元。

(二)被告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以租金51,200元为本金自20XX年6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XXXX代理法院收费专户(开户行:XXXX上海XXX支行,帐号:XXXXXXXXX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缴付办法同上),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XX

三、车辆租赁能否适用留置权

车辆租赁可以适用留置权。

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要件是:

(一)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特定物。四同修配厂占有飞跃公司的牡丹汽车即属此例。

(二)须债权发生与该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所谓有牵连关系。系指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换句话说,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负担的物之返还义务是同—项债的内容(如本案原告享有的债权与负担的将所修汽车交付对方的义务都是基于同一加工承揽关系)。

(三)须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系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而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才能认定。

我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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