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读者问:娄某借用朋友赵某车辆办事。在娄某借车期间,赵某曾表示欲将此车转让于他人。
2008年5月,娄某自作主张将该车以5万元低价卖给史某。赵某认为自己没有授权,娄某的此代理行为无效,请问是这样吗?
答:娄某仅在得知赵某欲出售自己的车辆后,没有得到赵某的授权就将该车辆出售,此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一般认定为无效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该行为需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才有效。
因此,在没有得到赵某追认的情况下,娄某的售车行为应当无效。并且车辆买卖需经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这也需赵某的授权或同意,所以此车辆仍应属赵某所有。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x队住址:山东省聊城ss县
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月日,在处购买车一辆,后挂靠于被告处,车牌号为。后原告由于做其他生意不再做运输,欲将该车卖掉。然而被告却在未取得原告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于2011年月日擅自将该车以13万元价格卖掉,然而却只给原告12.5万。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给一个明确说法,被告均对此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无权处分原告财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10月29日
什么是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原所有权人可以追回被处分的财产,但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并且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则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追责。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