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在未告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关更正手续的情况下,将保险车出售给徐某,且未变更合同,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向现有车主徐某理赔。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点评: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应当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罗某将投保车辆转让给徐某,但既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也没有变更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是罗某。因此,徐某无权索赔。但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罗某已将保险标的即车辆转让,不享有车辆所有权。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虽然罗某持有保险合同,但由于保险标的已经转移,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他无权主张。
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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