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要求公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2)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的方向,坚决反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一切向钱看的倾向;
(3)要养成重事实,依法规,讲文明,有礼貌,遵制度,守纪律,拒腐蚀,永不沾的良好职业道德;
(4)公证处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办证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公证员实行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5)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不得擅自收费或乱收费;
(6)忠实履行职务,严格依法办事,不得私自办证,不得违法办“人情证”、“关系证”,不得吃请、受贿或向当事人索贿或谋取其他私利;
(7)涉外公证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涉外人员守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谋取私利,私自与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联系;
(8)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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