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中法律风险的回避方法如下:1、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人。3、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分包属于一个例外5、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也不得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承包人。6、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交由他人施工。禁止的范围从主体结构的禁止,演化成主要工作量、再演化成群组工程中的过半数。7、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都要具备资质,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从这里就可以知道,开始的案例二劳务公司再与罗某个人签订《分包协议》不可能是真正的合法的分包协议。
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防范:股权受让方可采取如下风险防范对策:
(1)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2)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
(3)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
(4)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8、禁止再分包和转包。9、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对其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例外)。10、注意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性问题。
全文9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