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无资质主体发包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23-06-08 15:30:48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主体资格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一)建筑工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合同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劳动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资格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设施工内容主要包括:

(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防雷等配套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3)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

从事上述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施工单位不可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

三、相关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无资质主体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前述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主体,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可能因此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使相关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如发生施工事故全部责任由承包方的相关条款,也会因此无效,企业无法以该等条款避免责任承担。

(三)劳动者施工中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企业将建设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企业作为发包方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尤其是在自然人作为承包方的情况,其招用的施工人员通常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任何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与前述施工人员将构成劳动关系,相关责任将由企业全部承担,可能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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