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征地补偿标准
时间:2023-04-19 14:32:57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团风镇。

补偿标准:耕地:34960元/亩;菜地:38456元/亩;果园:38456元/亩;茶园:38456元/亩;精养鱼池:38456元/亩;林地:24472元/亩;未利用地:1748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淋山河镇、方高坪镇、回龙山镇、上巴河镇、马曹庙镇、总路咀镇、但店镇。

补偿标准:耕地:32300元/亩;菜地:35530元/亩;果园:35530元/亩;茶园:35530元/亩;精养鱼池:35530元/亩;林地:22610元/亩;未利用地:1615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贾庙乡、杜皮乡。

补偿标准:耕地:26640元/亩;菜地:29304元/亩;果园:29304元/亩;茶园:29304元/亩;精养鱼池:29304元/亩;林地:18648元/亩;未利用地:1332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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