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为销售员曹先生退货比例超过规定,应该“罚款”1.4万元。然而,双方对考核标准互不认同。法官认为,扣款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但现公司提出依据不足。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一知名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苏来沪打工的曹先生于2004年11月进入这家食品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人员。去年4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终结。7月16日,公司因多支付了曹先生奖金而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曹先生支付公司1.4万元。
食品公司称,根据公司的业务考核方案,超产奖及退货奖的考核周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由于期间曹先生的退货率为15%,大大超过了8%的标准,按规定应扣款1.4万元。
曹先生却说,规定的考核期限以一年为周期,公司所述的退货情况与事实不符。2008年度,他的退货率为7.88%,未超出限额标准。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依据业务考核方案要求曹先生支付退货扣款,而其提供的考核方案却自相矛盾。现曹先生对退货考核期限不予认可,公司又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因此诉讼请求难获支持。
作者:杨克元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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