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吉林通化柳河县首次实行命案招标,对未破的命案,无论是派出所还是刑警队,以单位的名义投标,破案后除记功外,还有物质奖励。(7月1日新浪网)
应该承认,某种程度上警察也是经济人,在原有单纯记功的基础上,点缀以可观的物质奖励(有些地方还另有官帽奉送),有助于激发办案积
极性。
但是,办案积极性并不等于破案效率本身,何况无论是案件招标的标准,还是案件侦破的标准,都是一笔难以界定的糊涂账——以此规定实施以来,已有两名疑犯被劝自首作为命案招标的战绩,实在太牵强。
重赏之下,不仅有勇夫,也有小人。为了早日拿到奖金,完全可能出现一些侵犯公民人权的非常规手段,从而滋长执法犯法行为。而且,命案招标必然破坏侦查协作精神,不利于案件侦破。更重要的是,一旦花钱激励警察捉拿凶手成为范例,那么警察必然产生执法懈怠,乃至不招标不破案。
不难看出,命案招标在制度设计上是自相矛盾的:在提高办案效率的一面,视警察为经济人——有钱好办事;在滋生人性之恶的一面,又视警察为国家人——个个百毒不侵。这是一个基于人格分裂假设的制度设计,必然产生人格分裂的执法行为:在招标案件中,一个比一个神勇;可是那些不招标的案件,又避之唯恐不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曾经实行过命案招标制的湖北武昌等地已明确废止了该制度,柳河县为何还屡错屡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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