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属于民诉法上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授权委托书是赋予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合法地位及权利的重要凭证,特别是在委托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使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依据。没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便不能参加民事诉讼。如果授权委托书系伪造,那么案件将面临再审的可能。因此,授权委托书在诉讼程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属于民诉法上的重要证据。提交法院的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其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程序事实的证据。同时,任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浪费了司法资源,理应以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
一、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1、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
2、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3、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4、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5、如果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
6、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些都是不严格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那么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这既便于法院正确判断,也便于法院进行调解。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就是否同意离婚提交书面意见。
在诉讼存续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由于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关系到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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