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契约生效所需满足的条件,我们可以理解为以下几点:
首先,订立契约的各方合同当事人都应具备相当水平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这里所说的“相当的”,是指相关方在合同领域中具有独立于他人而创设、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力及义务,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行为能力。
鉴于合同决定了当事人的利弊得失,便要求当事人能够清楚明白自身的行为,判断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具有相应的订立契约的能力。
因此,合作双方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及结盟能力,才能被认定为合格的合同主体。
假使主体不合格,那么合同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应。
其次,合同应当尽可能做到意思表示真实。
即当事人对外表达的想法应该能真实反映出他们心底的意愿。
当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常常很难从表象去判断,对于这点,法律则通常采取不干预的态度。
然而,假如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个要素,即所谓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合同并非必定无效。
再次,特地强调的是,契约不能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
这其中包含两大含义:
一个是契约的内容必须合法;另一个是契约的目的必须合法。
也就是说,契约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它们所指向的对象——标的等等,应该符合现行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同时,当事人签订契约的初衷必须合法并且是发自内心的合法,确保不存在通过合法手段达成非法目的这类违反法规的情况。
最后一点,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提到的三大要件外,合同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生效形式要件。
尽管这些形式要件通常并不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但是一旦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将其定为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那便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任何不具备此类形式要件的合同都将无法生效,除非有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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