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五条例文的明示,在以下特殊状况中,如若当事人未能顺利完成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即结婚登记手续;
或是已经登记注册但实际上并无共度生活的事实;
抑或是于婚礼前就贸然给予对方大量彩礼,使得赠予者本人背负生活重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状态时,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援手支持相关标的物的退还要求。
在此设例分析的案件中,如果经审判机关证实原告确实具备以上所述的三种情形之一,那么可以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之前所收到的彩礼。
然而,具体的判决金额还需依据实际事态进行精确设定,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彩礼的具体数目,以及双方在整个事件中的施责程度,甚至还要考虑到彩礼有无进行合理消费等等因素。
因此,对于40万元彩礼的返还金额,最终都将交由裁判机构根据全面掌握的事实情况进行公正裁决。
倘若原告诉请返还总额高达40万元的彩礼,并能充分举证证实其的确遭遇了上述三项情况之一,那么法院极有可能会支持该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全文5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