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的税率形式是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较广,具体包括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地区。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律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特点如下: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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