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一男子酒后持菜刀袭警被判刑
7月28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犯袭警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城阳法院判处的辖区首例袭警罪案件。
2021年3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火炬路派出所民警在青岛市高新区某小区处警过程中,被告人赵某酒后辱骂、用手指划、推搡处警民警,后持菜刀从室内冲出,脚踹民警,后被制服。经法医鉴定,民警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
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赵某醒酒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经承办法官当庭调解,赵某通过辩护律师联系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从原来的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增设了袭警罪的罪名,进一步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的方式加大了对袭警行为的惩处力度,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特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也意味着袭警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
二、袭警罪量刑标准是如何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主要是指《刑法》第277条第五款的内容。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袭警罪中的暴力手段包括捆绑、殴打、持械攻击、驾车冲撞等。侵害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对暴力袭警行为的确认,要严格区分以攻击、伤害警察人身为目的的暴力袭击行为和以抗拒执法为目的的反抗行为:前者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适用袭警罪;后者虽也伴随一定的暴力行为,但其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程度较低,一般适用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属于行为犯罪,不以需要造成伤害后果为构罪的必要条件,暴力行为只要具有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危险即可;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危及其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同样视为袭警罪。倘若不存在带来人民警察受害的结果,且危害较轻,则一般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
《指导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等手段恶劣;造成民警轻微伤、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规定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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