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产权人张某在医院做了整形整容手术,其脸部特征已发生明显的变化,但一直未对身份证进行变更。张某与买受人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一套私房转让给李某,在我中心受理大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由于张某相貌与身份证照片不一致带来了一些麻烦。
针对这种情况,在房产登记受理前对房产交易当事人进行初步的询问。若当事人与产权人不属于同一人,也就是所谓的“假人”,房产产权登记机构不予受理。若当事人与产权人是同一个人,只要手续合法、齐全,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转移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房屋买卖过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行为,需要交易双方共同申请,以便登记机构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保登记结果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除了委托代理申请登记外,产权人应亲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登记机构原则上只要对比身份证是否假冒,身份证明上基本信息与登记簿是否一致,申请人形象与身份证明上的照片是否吻合即可。对于整容后的当事人与产权人是同一个人,身份证确认遵循“谁制作,谁确认”的原则。因此,除了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外,整容当事人还应当持医院整容证明原件到公安部门,出具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或申请更换身份证件,办理临时或者正式身份证后予以房产转移登记。
这个案例给我们房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一点启示:在房屋权属变更的办理中,"假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堵住管理漏洞,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登记部门可利用计算机技术平台,对房产证进行肖像与指纹或密码加密,保证持证人肖像、指纹或密码与房产权属登记吻合。只有当肖像、指纹、密码验证成功后,方可完成房产交易。(作者工作单位:宁波市房产产权产籍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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