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理解和应对
目前因夫妻婚前个人债务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遭遇执行,给夫妻双方造成很多困扰。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否有权就夫妻一方的债务申请执行夫妻共有财产、可否或如何提出执行异议?为此,笔者从现行婚姻案件及执行依据方面作一些归纳,便于读者了解执行案件的流程和规律,理解和应对不同情形下的执行案件。
执行夫妻个人或共同财产的前提:必须明确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我们根据执行依据作初步判断并主张权益和提出异议。以下是执行中常见的情况:
一、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明确债务性质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依据通常是法院生效判决书、仲裁庭作出的并发生法律效
力的裁决书或者具有直接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如果执行依据明确为夫妻个人债务的,则应执行夫妻一方(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得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依据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得机械得按共有债务处置,需就执行依据对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即判力而分别处理:
1、如果执行依据,譬如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是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核,且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审理、辩论和质证等一切法律程序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执行机构可直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2、执行依据虽经过法定审理程序,但夫妻一方并没有参与审理过程、没有自认,也没有质证或反驳的机会,执行依据即便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夫妻一方仍不具有即判力。即便执行机构以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二、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性质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据申请执行人是否主张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做不同的处理和应对。
1、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2、申请执行人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必须进行听证审查。此类听证通常无须被申请追加的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或参与质证,执行机构主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依据或证据,作出不同处理:
(1)认定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的决定
(2)认为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追加申请的决定
(3)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的,依法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执行申请人在处理和主张债权时,因掌握的情况、诉讼策略、纠纷性质或其他因素,其最终获取的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裁决书或公证文书等)通常不会对债务是否为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直接作出认定。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也不会侧重于对债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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