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对于一般医疗事故的案件,应参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死亡的案例,赔偿项目缺乏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死亡赔偿金一项,对于严重伤残的案例缺乏出院护理费一项,不尽合理,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有的法院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有的法院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处理,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为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更加全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绝大多数患方是弱势群体,更加需要法律和社会的支持,特别是死亡或者重大伤残,多数患方家庭早已承受不住经济和精神上的打击。在赔偿的时候,再遭遇与其他原因死亡或者重大伤残的同命不同价的待遇。对他们来说确实不公平、不公正的。因此,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而在普通法中有新的赔偿项目的,应当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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