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范,具有相关权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开始计算,限于六十个自然日内做出有关工伤认定的决策;
然而,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的细节明了且对应的职责权利明确,则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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