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当双方就租赁房屋、租金支付方式、租期时长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达成共识并签字确认之后,该合同自此被视为正式生效。然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进行具体审查。对于租赁合同的效力评估,我们将重点围绕以下几个重要层面展开:首先,我们需要审查合同中的各方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地位。也就是说,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亦或是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是因限制民事权利而无法实施有效行为的自然人等等。其次,作为交易的标的物——租赁房屋,其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租的范畴。然而,只要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出租的房屋类型,那么这些房屋均可依法进行租赁。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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