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房者依照预定程序向卖方交付定金之后,如出现卖方单方面毁约的情形,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持续履行既定合约,或者选择在向卖方要求全额退还所交付的定金并获得相应赔偿之后,与卖方协商解除此份房产买卖协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买卖双方中的任一方未能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即视为违反合同规定,应负有继续履行、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者按比例赔付给对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若一方明确表示将拒绝履行其在合同中所负担的义务,或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证明其无法履行该项义务,另一方可在合约履行期尚未结束前,向其提出违约责任追究。
此外,买卖双方亦可事先约定,一旦其中一方违约,应根据具体违约情节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同时,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然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则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需继续履行其在合同中应尽的义务。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损失,违约方同样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适当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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