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就医分为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
1、参保职工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可在任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治,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任一家定点药店购药。
2、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必须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参保职工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为自己的住院治疗及结算医院。
3、参保职工希望对已确定的定点医院重新选定时,在每一个年度内可重新选取一次。
4、参保职工如患专科性疾病按规定需要转诊或本人要求转诊的,应给予转入对应的定点专科医院治疗;参保职工经诊断需住院治疗或在住院期间,本人要求转入中医医院治疗,应给予转诊。参保职工转院后其医疗费中统筹基金的支付部分由定点住院与转诊医院进行结算。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10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0日
参见:《关于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批复》(皖政秘[2000]151号)
发布日期:2000年7月29日
执行日期:20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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