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也就是说,参保人员看病应到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至于看病后是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还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由参保人员自己决定。如果参保人员选择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在医疗给参保人员开具的处方上盖章证明,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另外,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还要执行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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