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与追诉标准,其主要依据往往取决于引发的重大后果以及肇事者自身所承担的责任程度。
一般的情况如下,若出现下述任何一种状况,均应立即启动立案追诉程序:
1.在事故中导致一名受害人死亡或三名以上遭受重伤,且肇事方需对全责或者主要责任负责;
2.当事故导致三名以上的受害人死亡,而肇事者对此需要负有同等责任;
3.对于公共财产或是他人在本次事故中所受到的财产直接损失,肇事方需对全责或者主要责任负责,且其所无力偿还的金额必须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4.交通肇事事件导致一名以上的受害人遭受重伤,肇事方需对此承担全责或主责,并且同时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特定情况:-饮酒后或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明知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安全装备缺失部分或者安全组件失效,仍继续行驶的;
-知道所驾驶的机动车辆没有正常注册或者已经过期或被废弃的仍持续进行驾驶的;
-在严重超过了车辆限定载客人数范围内进行行驶的;
-为了躲避法律对事故的制裁,采取逃离事故发生地点等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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