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见四种与社会保障紧密相连的诉讼案件。
首先,即是对于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的处理。此类纠纷往往聚焦于保险事件发生之后,雇员依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就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款项,或是由于拖欠、遗漏抑或延迟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导致个人权益受损之状况寻求经济补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类型通常包括工伤保险索赔纠纷及医疗保险赔偿纠纷等诸多方面。
其次,是关于参保纠纷的处理。这类纠纷主要源于用人单位本应根据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福利,然而却未实际参与其中,进而引发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争议。
再者,是关于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的处理。此种纠纷主要是指在社保关系确立后,用人单位未能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缴费义务的几种常见现象,这种行为被视为社会保险费的瑕疵缴纳行为。
最后,是关于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的处理。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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