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家暴的相关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
家庭暴力相关的证据包括哪些?
家庭暴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等。
家暴者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家暴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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