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赔偿不执行时应该如何应对
时间:2023-10-05 10:24:57 2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院判赔偿不执行时应该如何应对

如果法院判决对方赔偿,对方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如果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其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条件有: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有哪些执行措施

具体的执行措施有:

1.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2.侵犯名誉权案件执行措施。

3.报告财产令。

4.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5.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6.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7.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8.限制出境或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9.限制高消费。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n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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