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行驶速度评估,其判定依据并非仅仅局限于具体的车速数值,而应全面考虑诸多复杂情况。
在路面上操纵机动车辆,若存在以竞速为目的的驾车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视为触犯危险驾驶罪。
所谓“追逐竞驶”,通常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以极高的速度或超速行驶,任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地进行突然变道,以及在极短的距离内进入其他车辆前方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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