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规定,公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之后,想要进行更改,在不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做一些小修改,但不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公招建设项目?
公招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名义发文修建的项目。不可以单独做为一个工程的名称,只能以附加条件或备注的形式出现。比如有的政府单位用自己的土地建房用作办公房,还是属于经营性用房。非经营性公建仅指不用于经营的公共建筑,如广场上的值班室,水管的铺设,电线的铺设,网络线路的铺设,绿地等。公建用水是指为了完成公共设施建设所发生的用水,比如修路等其他需要用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招投标签订合同后可以更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招投标签订合同后,想要进行更改,在不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做一些小修改,但不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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