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方自收到行政复议答辩书以及申请书副本或者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必须提交相应的书面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及的10个自然日并非指工作日,而是包含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在内的完整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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