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年龄限制,存在人数限制,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不超过四十五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四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九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二十九人至五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六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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