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复审意见多久作出决定
1、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复审意见书后,可以按以下情形:
(1)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2)经复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得不到起诉要求的,应当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做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第三种,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做出构罪不起诉。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检察院收到复核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决定。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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