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吗
请求人为物权人,只有物权人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为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虽非物权人,基于诉讼担当,也可作为原告行使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质权人与留置权人对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
二、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债权人)就可以与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三、抵押权人是债务人吗
抵押权人不是债务人。抵押权人是债权人,而债务人是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人,债务人可以是抵押人,但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任抵押人,而抵押权人是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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