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
时间:2023-08-26 02:20:15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若有一方提出离婚要求,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就离婚意向达成一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虽同意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一方或者双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未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若有一方提出离婚要求,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就离婚意向达成一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2、双方虽同意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3、一方或者双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双方未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五十二条规定,离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有以下情形:未达法定婚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因此,若要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先了解自己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并确保离婚登记机关已经依法受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事先了解相关规定,确保符合离婚条件。如果有一方提出离婚要求,另一方不同意或者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或者一方或双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双方未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因此,应事先充分沟通协商,了解相关事项,并确保自己符合离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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