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即在小区成立业委会,由业主所投票选举的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居民的代言人,并与物业公司达成共同管制小区的和谐构架关系,达到财务公开、管理公正,事无巨细都能时刻响应业主所拥有的权利。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自治的原则有哪些?
1、主权原则
主权在业主,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业主采用民主的方式作出决定,重大问题由全体业主决定。
2、程序原则
制定议事规则,一切决定要依法和依规则来作出。
3、分权制衡原则
建立业主自治组织,实行代议制,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保护少数原则
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机制,但要防止多数人作出侵害少数人利益的决定。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而无法避免,必须给受损失的少数人作出合理的利益补偿。
5、直选原则
业主委员和业主代表均由业主直接选举产生。
二、业主大会履行哪些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无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都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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