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在园独自摔伤谁负责
当幼儿在园内受伤时,责任判定需依据《民法典》第1199条明确规定:
1.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对在校幼儿的人身损害需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不能免责。
2.具体来说,幼儿园须提供监护和防护措施,避免因管理疏忽导致孩子受伤。
3.若园方能证实已履行职责,如定时监控、设置安全警示及培训幼儿安全知识等,便可免责。
4.反之,若存在监管不足、设施不当或教职员工的过失,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超市环境因素与监护责任
孩童在超市摔伤的责任判定复杂,需分析具体情形。
1.超市方面,若伤害源自环境因素,如障碍物设置不当、地面湿滑未提醒等,超市需负责。
2.监护人的责任也不能忽视,尤其是在孩子受伤时未尽到适当的监护职责。
3.若涉及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伤害,第三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超市若有过错,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最终判定还需考虑监护人是否履行了监护职责,以及超市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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